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source:合肥市建设网TIME:2011/9/27   hits: 3082 分享: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建管〔2011〕433号)、中共安徽省纪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纪发〔2011〕16号)等精神,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规定,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八日

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建管〔2011〕433号)和中共安徽省纪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纪发〔2011〕16号)等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深入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11年年底前,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托本部门网站,全面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链接和整合相关部门建立的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二)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普遍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环境明显优化。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建立信用档案,不良行为信息公开基本达到全覆盖。

(三)初步实现全省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

二、工作原则

(一)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各级行业部门网站,集中公布信息,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把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与治理商业贿赂、推进政务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相互促进。

(二)统一规范,分级实施。省水利厅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水利实际,制定、发布我省水利行业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及信用评价标准。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组织实施,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细化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收集、公布、管理和使用,加强行业监管,做到条块结合。

(三)突出重点,循序渐进。重点公布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重大水利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等,突出对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逐步实现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信息的全覆盖。逐步为企业和个人建立信用档案,有效实施联动监管措施。

(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及时、规范发布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将信用信息作为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工具。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建立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专栏模板和信息发布系统由省专项工作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统一组织开发,结合我省水利实际和各部门管理职能等,进行专栏升级改造,完善信息公开共享平台,做好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安装专栏工作。

(二)制定项目信息公开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项目审批和管理职能,确定本单位自建项目、本系统管理项目信息公开的项目类别、范围、责任单位,规范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和维护的权限及程序,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从业行为考核并记录公开信用信息,明确所属各单位工作职责及考核奖惩办法,研究提出《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对本单位、本系统开展项目信息公开工作予以规范和指导。

(三)准确、及时、规范地公开项目信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附件1),以水利建设项目为中心,以项目审批和项目实施流程为主线,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及时、主动公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和建设管理信息。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列》,制定和发布相应的依据、程序和标准。按照“谁主管、谁发布”的原则,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由项目审批部门收集、审核和发布。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由相应部门发布。项目建设管理信息和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行为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审核、发布。相关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登记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公开。相关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的基础信息由资质管理部门依据职能公开。省水利厅将从我省重点水利工程在建项目中选择10大项目先行示范,规范采集、审核和公开项目信息。

公开的项目范围:2010年1月1日以来审批、新开工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以及使用政府资金(50万元以上)补助贴息支持的企业项目和本部门自建项目。

(四)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在皖水利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水基函〔2010〕87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按照管理权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收集、审核、记录从业单位和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中央管理企业和在工商注册地之外承接项目的市场主体,由其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审核、记录和公布其在建项目建设中的信用情况,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主管部门通报。

(五)开展信用等级评价。根据省水利厅制定的制度,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安排,适时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并在指定网站和专栏公开信用评价结果。在水利部、省有关信用评价办法及标准出台后,结合我省水利实际,研究制定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其他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意见和标准,开展信用等级评价。

(六)集中公开信用信息。根据《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附件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依托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公开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主体基本信息、企业资质、工程业绩、信用评价、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重点公开不良行为信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处理,按照“谁查处,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违法违规档案记录。不良行为信息应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公布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处理当事人名称、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

(八)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积极探索完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推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对诚实守信单位,在参与投标、资格审查、履约担保、质量保证等方面给予优惠和奖励;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性质恶劣的从业单位要重点监管,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提出限制条件。要正确使用信用信息,不得用诚信奖惩机制设置市场壁垒,不得对处罚期满的市场主体附加其他限制条件。

(九)推进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各单位按照《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附件3),充分利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互联互通优势,推进行业、地区间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互认。省、市、县各级专栏进行统一连接,逐步构建起全省范围内信息公开整合发布的服务体系,实现页面展现、信息导航、访问权限、综合检索等管理及服务功能,提供全国“一站式”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服务。探索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统一编码,实现基于统一项目编码的项目全过程信息查询服务。

(十)加强项目建设考核。项目建设单位应平等履行诚信建设责任和义务。重点考核项目建设中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项目信息公开“五制一公开”的执行情况,考核结果信息记入项目建设单位、有关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督促整改存在问题,提高项目实施的诚信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明确任务要求,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配备好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人员,做好任务分解,责任到人。

(二)注重沟通协调。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统一要求,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既要做好各级上下沟通,又要搞好组织协调,充分调动和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积极性。要全面了解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对遇到的难点和重点问题,要提出解决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三)深入调查研究。要对近年来在信息公开和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有益探索进行认真总结,特别要积极推广前期试点工作成功的经验和做法。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理论政策研究,提出应对的措施,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善于汲取我国传统文化中的诚信思想,注意借鉴国外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有效做法。

(四)加强监督指导。各单位要明确工作目标和阶段性要求,加强督促检查和政策指导,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对于搞地方和行业保护,不及时准确公开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强化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加强宣传教育,倡导诚实守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的自觉守信意识。


附件:1、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

指导目录(试行)

2、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

目录(试行)

3、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

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


附件1.doc

附件2.doc

附件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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